平民議法和釋法之權利及界限

The Rights and Extent of Ordinary People to the Discourse on Law

B2Simple
-17/4/2017

平民不能對法律説三道四,這觀念對老一輩之港人記憶猶新,否則由專業人士或執法機關出來恫嚇一下當時之妄議法律者,嚇唬著要控告他們誤導公眾或妨礙司法公正,那論者唯有噤聲。

其實禁止民眾議法才是誤導,如果法律除專業人士外,無人能懂,那叫民眾如何守法,律師總不能像通聖般隨時攜帶在身上,分分秒秒都能查找什麽是宜還是不宜; 最低限度,和法律相關之人士應該都能理解並大都贊同之法律才是可執行之法律,也是良好法律之充份且必要條件。平民無權論法之觀點也和英式普通法陪審員制度 相矛盾,陪審員正是要讓普羅大眾憑常人情理來平衡法律精英之想法,防止他們過於離地的意念或制衡出自精英階層利益之法規。現代法治觀念,凡持份者皆有話語 權,議法是權利,當然,負責任之態度,要議法必先能釋法,能理解才可以提意見,不得「妄」議之説因有「妄」字為註腳,仍能説得通,但不能議法之説早已成過 去。

當年這種掛羊頭賣豬肉的安排也不能全怪英國殖民者愚民,只怪清朝二百多年管治後,法制之軟硬件皆無建樹,遠遠落後於西方,禮崩樂壞,民智閉塞,和當時大憲 章(Magna Carta)後經歷佃農和新興資産階級抗爭改革數百年後之英國沒有可比之處,如殖民政府將祖家沉澱多個世紀之普通法全面引入,根本不可能令當時之村夫愚婦 明白,唯有作出修改,以普通法制之名,行混合法制之實,執行上有很多改動,例如相對於英國的Status,經歷二百多年的時間才累積至現在之數量,執筆 時,英國官方網站上登錄有四千多條,但內容和形式上都不似香港法例般詳盡細微。

Ref.: 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page=1

港英政府短時間內便大量製訂並通過香港法例,甚至承認部份大清律例之有效性, 明令飭法,讓民眾有法規可依,不必在汗牛充棟之案例中搜尋相關佐證及判例,更似民法(或一般人稱之大陸法)之法典,只是案例及普通法之程序公義仍然是重要 依據,或許可堪比擬的是美式法制。陪審員則只限大學畢業生及專業人士,沿用至今只是稍為放寬,不似英國本土確是販夫走卒皆可為之的做法。而某種程度上,西 方殖民者和本地原居民及後來相繼逃難來港之國内難民實際是分而治之;法規以專業英語撰寫,非行內人難以理解,也藉此維持高高在上之形像地位,英人及歐美白 人居於上層,行英式法治是自然不過;中間是高等華人,黃皮白心,也熟悉英式法治;下層是普羅大眾,管治要中英結合,經執法機關闡釋之法例,皆求清晰明確, 對市井之徒,更要以華制華,可謂各適其適。國人傳統上是生不入官門,除窮兇極惡份子被執法機關用公訴權依簡易治罪條例或刑事犯罪條例檢控外,民事訴訟稀 疏,爭訟都盡可能私下妥協,少有交付法庭解決,訟費高不可攀亦是原因,司法機關樂得清静,這種實質上和英國本土不同的法律實踐,反而造就了香港刑清政簡的 法治神話,實際上真正之黃金時間只是上世紀七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末,而不少人宣揚之優點,其實張冠李戴,當年貌似非常成功之法治模式,其實並非英式普通法 的成功,而是因地製宜經本地化後之混合法制的成功。


八十年代中國重回國際社會,本地華資崛起,階級變得模糊。隨著一些社會運動份子的推動,要建設貨真價實的普通法系統,伴隨著的問題亦由此而生。在本地原有 基礎上要搞普通法建設,加上回歸後有基本法這樣之小憲法存在,有别於英國的Parliament Supremacy,只能跟美國走。美國行的是Constitution Supremacy, 立國時開宗明義要推翻英王暴政,提倡以法律代替英王(Law is king),對立法有偏好,法規之多和詳盡,媲美民法系統,數量多得律師也要再細分專業;原來小布殊總統是貢獻最大的一位,由他的反恐法開始,法案以倍數 增加。而且除聯邦法外,州有州法,各自為法,同一行為,在某些州屬違法,另一些州則容許,沒有普國價値,説有法可依其實不大準確。

Ref.:

https://www.govtrack.us/congress/bills/statistics
https://en.m.wikipedia.org/wiki/Law_of_the_United_States

邏輯推論得出之結果可能很諷刺,跟美國走的好處是更方便將來和內地之法制融合,其實內地也是混合法制而非純粹之民法制,在今天一面倒讚美普通法體系的小氣 候中,這個説法似是夢話囈語,但觀乎世界大勢,純粹普通法只餘英國,較接近是澳洲和紐西蘭,其餘都因應當地社會文化特點作了修正,多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的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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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https://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national_legal_systems

只是無論是何種體制,民眾不得議法是過去殖民地或階級社會才有之觀念,要推廣法治,便要人人懂法,最低限度是不知其所以然也要知其然,那才有法可 依,如果立法者故意立了除專業人士才懂的法規,那便是陷無辜民眾於不義的惡法。


當然,話不能盡説,一些法規涉及特别範疇,非界內人士難以理解,更談不上闡釋,但所涉人士是持份者,便有議法之權利,同樣也有認識相關法規之責任,否則只能 授權識者代議和代行,例如要當公司董事,對有關法規如税法,公司法,合約法等都要進行個人增值;要當法團成員,對物管條例,建築條例,消防條例等要做知識 累積,其他專業如會計,金融,保險,建築亦莫不如是,否則便隨時誤墮法網,害人誤己。普通人則大可不管,我自逍遙,讓其他人代勞便是。


總而言之,回歸前,議法實在早已開禁,審訊中的案件也可以在傳媒中報導及作一定程度之討論,法改會以至不同法例之相關部門,皆會邀請公眾提交意見,且不限 相關界别人士。如果對法律沒有自己的認識見解,如何能應用?又如何知道需要完善改革之處?其實處理實務之人士,都在做某程度的釋法,如此才能進行交易,擬 訂合同,定製組織的典章制度。雖然涉獵之深度和廣度不及專職務虚之法律專業人士。


當然,較年青的幾代,沒有早年被恫嚇禁制之經驗,覺得普羅大眾議法釋法是理所當然,評論往往過於輕率,而老一輩則猶有餘悸,又流於過份謹慎細微,誠惶誠 恐,各走極端。如今教育重通識,文理社商政皆可選修法律入門課程,而修讀法律的亦未必完全選擇執業,議法釋法已入尋常百姓家;最重要是論者明白不同人對事 物認知有層次及權威上之差異,各人要有自知之明,謙卑永遠令人受益,清楚知道在什麽場合能議法和釋法,應用達到什麽程度,目的也在於能先知先覺,先行規避 違法行為,不行險僥倖,免卻日後麻煩,否則違法後才聘來夢幻法律團隊也是難以脱身。更高層次是作為資深持份者和參與者,對有關法規具充份認識和經驗,在深 具信心情況下,就法律改革提出建議;如果單憑常識感覺便侃侃而談,妄議之名便大可對號入座。


民政署剛就香港法律第344章大廈管理條例作出重大修改,正邀請公眾人士提交意見,合法地議法一番,有關且有識之士應一盡言責,履行公民議法之職責。

url: http://app3.legco.gov.hk/ors/chinese/Invite.aspx?InvId=10000045


- 完 -